文档介绍: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送审稿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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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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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送审稿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来源、垃圾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城区和其它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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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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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遵循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环境友好,科学处理的基本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可再生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过技术研发,完善回收利用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尽可能进行资源回收。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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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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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经贸、环保、规划、国土房管、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