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协议无效纠纷上诉状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协议条款能够确定协议无效,那么,下面是站X给大家整理搜集的协议无效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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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29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x镇畜牧局家眷房。联络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企业。住所地:xx省xx县xx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企业经理。电话:xxxxxxxxx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正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正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协议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251995元(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225000元、店铺购货费26995元、宣传广告费25355元)。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一样意利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依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8组证据《购销协议》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置产品以下:这效果图是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图纸来计划设计的。全部设备全部是依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定以后,乙方依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置的该批儿童游乐设备(万元),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和制作标准完全依靠于租赁房屋的框架结构情况而定,该批设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反复组装利用。所以,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此判决由原告拆除,属显著的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25355元错误。依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租赁房屋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围,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进行说明并论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它诉讼请求,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原审判决未将宣传广告费认定为上诉人损失范围,其显著依据不足。
同时需要指出,上诉人在提交的第7组证据(店铺购货清单付款收据)中的窗帘定做费(1995元)、平开门(2×450元)、儿童游乐设备(调皮堡)运输费(15000元)和人工安装费(9100元),以上费用均是上诉人因协议无效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累计26995元),原审法院既然对该部分费用的三性均给予了确定,却在判决时,未将该部分费用纳入上诉人损失范围,有失公正。所以,原审法院未将该部分费用认定为上诉人损失范围错误,和事实严重不符。
二、原审判决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1、司法的目标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标在于定纷止争,而且依据法律的公平标准要兼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