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
多年来,民事纠纷时有发生,那么,下面是站X给大家整理搜集的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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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食品有限企业地址: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邵X,男,汉族,xxxx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路xx巷XX号,电话:1307407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要求不成立。
食品安全标准GB7718-xx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见附件1)第项食用方法要求,“依据产品需要,能够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我企业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即为“食用方法”,符合该项要求。“开袋即食”用语是为消费者食用提供帮助的说明,即非为宣传该产品,更非虚假,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因此,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要求不成立。
二、GB/T5835-xxxx和GB/T26150-xxxx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两标准均未要求细菌等微生物指标。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不违法。
1、上述两个标准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该两标准均为正当有效的标准。依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推荐性标准,国家激励企业自愿采取。答辩人采取GB/T5835-xxxx(干制红枣)组织生产“XXXX红枣”符正当律要求。
2、上述两标准中,并没有要求“开袋即食”的相关要求。如免洗红枣的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能够食用的干枣。定义中的“可食用”并不等同可直接食用,即“开袋即食”。而干制红枣定义为:用充足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这个定义中没有“可食用”字样,但没不代表该产品不可食用和不可直接食用(开袋即食)。
3、上述两标准的卫生指标基础一致。
GB/T5835-xxxx第项“卫生指标”为:根据GB2762和GB2763相关要求实施。
GB2762即GB2762-xxxx《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即GB2763-xx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这两标准并不包括细菌等微生物指标。
而GB/T26150-xxxx第项“卫生要求”为: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实施。这里的“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为上述GB2762和GB2763等对全部食品具约束力的标准。该“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样不包括细菌等微生物指标。
因此,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