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doc

上传人:AIOPIO 2021/1/24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主要指:公共厕所、废物箱、果皮箱、垃圾容器间、小型转运站及基层环卫所。
第三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指导、监督、裁定工作,各区城(建)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及住宅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环卫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设计方案要征求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后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竣工后,应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配套环卫设施进行验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区环卫部门接管垃圾清运工作,需要移交的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方按规定整改或交纳异地设施补建费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公共厕所的配套建设标准如下:
 (一)商业、文化街,3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街路,500米左右设置1座;工业区、加工区每800米设置1座。
(二)新建小区、商住一体化建筑达到:面积10万平方米;常住人口达到1000户或3000人;占地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需配套建设1座公共厕所;
超过上述标准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配套建设的公厕须为独立式或附建式水冲公厕.
(三)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等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处内厕;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四)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处内厕.
第九条 每处内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的独立式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附建式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
 (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和采暖设施。
  (三)粪便排放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有独立对市政路通道。
  (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不低于5米。
第十一条 果皮箱是指供行人丢弃废纸、果壳、烟蒂等废弃物的容器。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商业文化街、广场设置间距为40—50米;
  (二)主要交通道路及公园设置间距为80—150米;
(三)其他道路设置间距为150-200米。
  第十二条 新建、改造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他道路由环卫部门负责,果皮箱应选用分类式,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垃圾贮存中转设施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一)每1-2个楼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