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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2019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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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2019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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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突细则(201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进行,***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P≥,<f≤、P≥,<f≤、P≥,或者P≥,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表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判定指标
原始煤层***压力(相对)P/MPa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的破坏类型
煤的***放散初速度△p
有突出危险的
临界值及范围


Ⅲ、Ⅳ、Ⅴ
≥10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压力、***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