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息越不公开,特殊利益勾结的机会就越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谣言的市场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我们宁可要争吵的决策过程,和谐的结果;也不要‘一致’的决策过程,混乱的结果。”伴随着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掷地有声的话浯,我国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第一部综合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并于2008年 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信息公开念响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紧箍咒”公众对各种法律中提到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抽象原则司空见惯, 办法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详细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并且,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和问责制,这让正在踟蹰前行的中国环境保护之路更加有力,更加清晰。面对《办法))的即将出台,公众一致叫好。有报道称,此举是国家环保总局打破环保领域信息壁垒的标志,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有了制度上的保障。而潘岳在漫天黄沙中坚定地表示“要让公众有知情权”, 也为这种保障提供了真实注脚。有人欢喜有人忧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饧朝飞表示,《力、{去》规定了两类信息公开主体,一类是环保部门,另一类是排污企业。无论对于环保部门还是企业而言,环境信息公开都将是一把双刃剑。弓IENVIRONMENT 方面,公开信息对环保部门和企业提出了高的要求,对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是一种约束; 方面,公开能够督促政府和企业采取更有效保措施,提升责任心和透明度,促进环境领域性监管。对于作为经营主体的企业而言,环境信息公疑给他们戴上了“紧箍咒”。《办法》明确指出,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捌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重的企业,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潘岳表示,属于强制公开范围的企业,应当会公开下列四类信息:一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表人;二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三是企业环伤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杀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30El内,在所在地主媒体上公布上述环境信息,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由条高压线清晰地划开。“建了停,停了建”谁之过据悉,去年一年,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等因,环保总局对总数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工、铁路、公路类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据报道,3月30El,全国第一家民营发电厂一山西振兴集团因电厂和电解铝项目建设违规不止, 国家环保总局“黄牌”封杀。在各方人士纷纷探维普资讯 到底是谁将该企业送上断头台之时,河津市一位副市长的话耐人寻味:“从河津振兴集团‘煤电铝’联产的典型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条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振兴地方经济之路。河津有这样好的项目,以此招商引资一定会给河津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前一阵闹得沸沸扬扬的河南新郑耗资3个亿的“华夏第一祖龙”事件,更折射了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遮掩,最终导致环保工作被动局面的出现,更导致当地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接下来的“停建”不是一个争论谁是谁非就能圆满谢幕的简单问题,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在“祖龙”事件中得到体现。边是“发展就是硬道理”的刚性需求,一边是带来“少数人的盛宴,多数人的噩梦”的环境困境,信息在“内部人”的自我管理下变成一种话语霸权,最终导致“建了拆,拆了建”的怪事一再发生。在这些事件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