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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关于
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机制的通知》(津证监
公司字【2014】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完
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
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对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问责事
项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依其工作职
责应遵守或适用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人员。
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应参照执行本制度,如子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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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如下:
(一)因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采取行政
处罚措施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采取责令
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
监管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天津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
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