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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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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1].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1/28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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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而根据基金的不同运作阶段,又可为分为募集与设立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及退出阶段。本文就我国法律环境下,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与实务操作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整理。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不同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详见下表)

组织形式
公司制
信托制
有限合伙制
出资形式
货币
货币
货币
注册资本额或认缴出资额及缴纳期限
最低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资金一次到位
承诺出资制,无最低要求,按照约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报备案则最低少于1亿元
投资门槛
无特别要求
单个投资者最低投资不少于100万元
无强制要求;但如申报备案,则单个投资者不低于100万元
债务承担方式
出资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以信托资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
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至50人
管理人员
股东决定
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普通合伙人
管理模式
同股同权可以委托管理
受托人决定可以委托投资顾问提供咨询意见
普通合伙人负责决策与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利润分配
一般按出资比例
按信托合同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
税务承担
双重征税
信托受益人不征税,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征税,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一份研究认为,基于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考虑,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契约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构优于公司制。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