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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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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oc.doc

上传人:aady_ing01 2016/5/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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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 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 前者有独立的请求, 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 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 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 后者不具备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 如管辖权异议, 撤诉等, 5 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 属于诉讼外的争议, 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 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 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 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 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 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 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 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 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 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以他们为共同被告, 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 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诉讼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 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 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 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 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 诉讼另行进行。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对当事人双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