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的国有土地租赁措施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个形式,是出让方法的补充。于2021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xx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全文以下: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署一定时限的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它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计划等相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该以出让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能够根据本措施的要求,经过租赁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能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法进行。其中含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法。
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该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条 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久租赁。短期租赁通常不超出5年,长久租赁不得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要求的经营期限。
第八条 土地租赁应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考当地的市场价格评定确定土地租金保护价。
第九条 土地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要求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考土地出让业务费实施。
第十条 土地租赁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签署,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含以下关键条款:
(一)租赁协议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它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赔偿安置费用或征地赔偿费用的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七)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八)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九)租赁协议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方法;
(十二)其它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该在土地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计划区内,根据本措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该依法先向城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该根据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其它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该依法报经同意后,由出租人和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