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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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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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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科发条〔2004〕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中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新材料技术,生物医药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最终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生产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 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的建设。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
  (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
  (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 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心前3年的科技经费投入高于年销售收入的5%;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创新实力,具备承担省级和省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同时,具有一支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职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研发队伍;
  (四)拥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在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能保证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
  (五)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六)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第八条 中心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填报《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申请书》(附件)和有关附件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第十一条 对已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由省科技厅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的批复,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