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管人员聘用的“劳动协议”分析
高管人员聘用的“劳动协议”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者这类特殊群体,法律法规并没有尤其约定,也使得企业高管在和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最终得到和一般劳动者不一样的结果。在劳动仲裁中,高管也一直是劳动争议中较为复杂的人群。因其聘用和工作和通常劳动者不一样,而且很多高管同时是企业股东。企业高管人员往往兼具“劳动者”和“雇主”的双重身份属性,那么,在双重身份下,高管还能不能像通常劳动者那样主张呢?她们的“劳动协议”能否用“聘用书”、“经营目标责任书”替代呢?
XX年10月,小罗到凯迪企业工作,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协议。同年11月,凯迪企业发文任命小罗为副总经理,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年薪和绩效薪酬。XX年10月小罗晋升为总经理。XX年7月,凯迪企业免去小罗总经理职务。XX年8月,小罗申请仲裁,要求凯迪企业支付未签署劳动协议的双倍工资。
仲裁机构支持小罗的请求,凯迪企业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凯迪企业和小罗虽未签署劳动协议,但XX年至XX年签署了经营目标责任书,它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具有了劳动协议的基础要件,故XX年至XX年期间应视为签署了书面劳动协议。XX年1月以后,凯迪企业和小罗既未签署书面劳动协议,也未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应负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判决凯迪企业支付小罗XX年1月至7月期间未签署书面劳动协议双倍工资。最终,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凯迪企业支付小罗双倍工资28万元。
首先,我们要了解高管聘用的程序及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在聘用方面,董事、监事通常和股东会签署聘用协议,而总经理、副总和财务责任人及章程要求的高管人员则和董事会签署聘用协议,形成董事会决议下发。这么的高管就和企业形成的委任关系,其隶属性较通常职员的劳动关系而言较弱。而有的企业,章程要求除总经理以外另有部分高管由总经理直接任免,那么,这类高管的聘用直接由劳动协议法来调适。
假如该高管是总经理,她理应对企业全部规章制度、组织结构一手签批下发,劳动协议也隶属于她的工作职务管理范围。而假如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的副总,其作为职业经理人已经掌握了企业的全部规章及作为劳动者应含有的权利义务。企业不和你签协议,你能够要求企业规范劳动协议签署步骤并主动和企业签署。作为高管本身含有对抗职场的风险和认知,一旦诉诸仲裁索要双倍工资从理性上是行不通的。
总经理的聘用及除经理以外的高管聘用程序适用《企业法》,劳动关系适用的法规是《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
《企业法》第148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劳动协议法》第82条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30天不满一年未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该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自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和高管人员之间所签署的蕴含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经营目标责任书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和高管人员仅签署了聘用书或经营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