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事故最新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协议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保险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要求,结合审判实践,制订本解释。一、有关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全部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确定其对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应该知道机动车存在缺点,且该缺点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应该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对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应该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该认定机动车全部人或管理人有过失的。第二条未经许可驾驶她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负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全部人或管理人有过失的,负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含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要求情形的除外。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负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被数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终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负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全部人或管理人负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全部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该和套牌机动车的全部人或管理人负担连带责任。第六条拼装车、已达成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严禁行驶的其它机动车被数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全部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负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接收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负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负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失的,应该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点造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负担对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实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要求。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负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实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该负担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