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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应.doc.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6/5/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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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应.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应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应问题,在劳动和法律界有着不同看法。劳动界从劳动法律关系出发,认为没有法律效应,而法律界从合同法、民法的角度看,认为有法律效应。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南先生几轮面试之后, 某外企对他较满意, 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 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 南先生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 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 并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 他万万没想到, 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 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 并很快给南先生发了一封信。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南先生, 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南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对这种情况,目前的看法并不一致。从劳动关系来说, 劳动关系的建立, 主要是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是虽然没有签订劳动, 但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录用通知从劳动关系的建立来说, 仅仅是一种意向的表示, 在录用通知中的承诺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 因此, 并不是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依据。赞同这种观点的人,用反推来论证自己观点:如果是应聘人,他作出了去报到的书面或口头的承诺, 是否有效呢?如果用人单位完全按应聘人的要求答应而发出录用通知,应聘人又不愿意去了,他是否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另一种观点认为, 录用通知, 在法律上的含义为“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 4条的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具体明确, 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 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 就产生合同约束力。但是欠缺《合同法》条文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都不能构成要约, 而可能沦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