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互联网+司法公开路径分析
摘要:在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主体框架已然搭建起来的今天,中国法院借力于信息化建设的司法公开工作却因为有意或无意所存在的知性“茫然”,陷入“满意率陷阱”中,出现感性“热闹”下的理性“偏失”,导致司法公开的规范文件与司法现状存在不适,司法公开的实际效果与民众预期存在差异以及司法公开的方法运用与司法实践存在失调。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工作,实现网络时代中“弱化中强化的司法”和“极化中弱化的民意”衡平,应从理论实证双重角度解析司法公开在基本理念、主要原则、运行载体、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异同,寻找符合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公开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司法公开;中国方案
当下,“互联网+”模式正快速地改变着人类的认知方式,我工程”建设为载体,通过四大公开平台不断深化司法公开的形式来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回应以严谨、繁琐、封闭、程序化为特征的传统司法如何顺应民众对司法服务便利化、快捷化、开放化、个性化的新需求。此时,若要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继续推动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工作中,则须在对司法公开的时代内涵和现实需要解析的基础上进行“度”的准确把握。
一、“互联网+”司法公开的背景解析
诚如默顿所言:“没有对经历变迁的社会组织所履行的显功能和潜功能的确切认识,寻求社会变迁就是沉迷于社会仪式而不是社会工程。”[1]194作为一项社会工程的司法公开,之所以选择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应用作为有效弥合司法程序严格性与可接近性之间鸿沟的基础工具和实施方式,实现现代司法裁判制度有效地为所有人所接近而非理论层面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的目标,是基于联结静态理论和动态实践并通过考量制度化行动模式客观后果功能性质净均衡之后做出选择,而两种样态得以实现有效联结起来的关键概念。(一)数字时代的来临。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运用让互联网从技术工具演变成为思维方式,以“用户至上”和“体验为王”为内涵的“用户体验”成为互联网思维的首要原则。内容生产、传播和使用的工具被为数众多的网民所掌握,他们又将开始学会并逐渐掌握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模式来思考并且解决问题,将用户自身的直观感受和满意程度作为评价某个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准。此时,用户体验原则的运用,不仅带来民众对于产品评判标准的转向,也让民众的个体权利得到彰显,权力呈现出分散化和扁平化的倾向。互联网为现实生活中呈现出碎片化和原子化的边缘化的民众群体提供了交流沟通的场所。个体在社会生活网络化过程中获得了比较明确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个体的处境和利益,尤其是在新媒体技术的作用下,“普通民众的言谈权力开始在网络中迅速汇集起来,不仅在不断流动的信息传递中整合成强大的横向的认同权力,而且还形成了从底层向中层乃至上层发生直接作用的纵向认同权力。”[2]此时,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受到互联网技术结构内涵的去中心化以及分布式理念的冲击,处于社会上层的掌权者也不得不对被“群体极化机制”催生出的极端化的民粹情绪所影响的社会权力刮目相待,公共领域的结构开始转型并不断实现交往空间的公共化。(二)风险社会的体验。在信息技术革命重构下形成的网络社会中,“时间的虚化”推动“空间的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