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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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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 认定行政案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 案
.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行政案
.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工
伤认定行政案
案例1
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 伤认定行政案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 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 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 任的单位
(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A7厂房工 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 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 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 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 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 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
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 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
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市 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 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 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 工伤。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 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 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 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 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 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 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 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 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 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 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 政案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 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 基本案情
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 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 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 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 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 为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