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答辩状民事诉讼答辩状答辩人: 原申请人刘*,男, 汉族, 1980 年2月4 日出生, 住址: **市**区**镇**街被答辩人:原被申请人湖北**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长,地址: **市**区***** 栋**号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9029 元, 失业金的差额损失 1260 元,返还收取的罚款 4100 元,以上共计 34389 元。 1、答辩人刘*自 2010 年8月 31 日入职, 该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0 年9 月至 2011 年5月), 2013 年 10 月将答辩人 2013 年9、 10 月工资 4100 元直接转入公司交通罚款。被答辩人称“被告入职时, 公司即与其已签订劳动合同”却拿不出劳动合同;称“于 2010 年8月 31 日在原告公司入职, 任行政部主管, 职责包括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 ”却提供不出答辩人签收的职责说明书或“任命书”签收凭证。被答辩人在原裁决中提供的“任命书”属答辩人离职后单方面制作, 并没在公司或答辩人处下发及任命;无法证明事实,属违造事实证据。其次, 答辩人任行政部主管, 公司组织架构有行政部、人事部之分, 众所周之”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属人事部工作职责。故被答辩人称“但被告利用职务之便私下藏匿该合同”属诬陷答辩人。总之, 事实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意孤行、知法违法, 在原人事部经理** 的一再请示下仍拒绝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 、答辩人被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自 2013 年 12 月开始领取** 区失业保险金每月 714 元。依法按当地标准, 就职期限为 3年2 个月至少可领取 7 个月失业金。而因为该公司 2010 年9 月至 2011 年5 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答辩人少领取 2 个月的失业金。 3、“罚款 4100 元”的现金直接由该公司财务以“克扣的 2013 年9月、 10 月的工资共计 4100 元”转入公司账户,现金并未经过答辩人之手。原仲裁申请书中请求(三)与原裁决“返还收取的罚款 4100 元”并非判非所请。二、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违反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 18473 元。 2013 年 10月 28日, 被答辩人公布“关于解除刘* 等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在答辩人在职期间, 属于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称“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事实答辩人离职时间是 2013 年 10月 31 日。理由: 1 、答辩人 2013 年 10 月工资单为全勤工资, 证明收到此通知之前是正常出勤且当月全勤;2、《工作与物品移交清单》,证明工作移交在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