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对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物价控制、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特色进行探析,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1891年成立的美国纽约消费者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9年诞生的美国消费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14年,美国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消费者运动规模和影响的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在世界上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第五项基本权利:索赔的权利。与此相呼应,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广泛建立起来,政府的强力介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一、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得早且较为完善。从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美国没有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邦商业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食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消费者租赁法》、《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谢尔曼法》、《克雷顿法》、《帕特曼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价格、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有关商品(服务)信息披露的法规;有关商业行业正当性的法规;有关价格的法规;有关消费安全的法规;有关消费平等性的法规。如美国为保障食品安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膳食补充剂与健康教育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中,美国立法已从保护生产者利益为重心转到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心的轨道。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始终贯穿了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遵循将消费者作为弱者予以充分保护的原则,如对生产者应负的产品责任事故做出广泛而详尽的规定,对生产者抗辩理由的严格限制等等,无疑是将立法的天平倾向了消费者一方。《产品责任法》明确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