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代码 10530 学号 200904050778
分类号 密级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学位申请人刘健雄
指导教师廖永安教授
学院名称法学院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Research on System of Jurisdiction
Objection in our Country
Candidate Liu Jian-xiong
Supervisor Professor Liao Yong-an
College Law Faculty
Program
Specialization Civil Procedural Law
Degree Master
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
Date May 4, 2011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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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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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地方保护主
义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现阶段,管辖权异议制度无论在立
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立法上的规定过于模糊,
法院审查职权过多,当事人缺乏正式的途径、方式去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
导致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相对失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基于当地经
济利益的驱使,争夺管辖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当事人还恶意利用
管辖权异议,以此作为延缓诉讼的基本战术。这一系列的弊端已经完全违背了民
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目标,严重影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
功能的发挥。为促使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诉讼的
公正,本文拟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着手,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
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剖析,紧紧围绕民事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最新的司法解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主体范围与客体
范围均需要扩张的观点,并以此为契机对管辖异议审查模式的改革、滥用管辖异
议权惩戒机制的建立,以及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的设定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主体范围;客体范围;程序机制
I
Abstract
Objection to the jurisdiction has significant mean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parties' litigious right, prevention of local protectionism, and serving of justice. But at
this stage, Objection to the jurisdiction has many problems, whether in legislation or
judicial practice. In specific, over-vagueness in legislation, over-censorship in court,
the parties lack of methods to affect the court’s verdict, have caused the imbalance of
the parties' litigious right and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courts based
on local economic i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