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 行)
为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调动和激发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工资考核对象及考核主体
(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书记绩效工资由教体局考核分配。
(二)学校中层干部、教师由学校考核分配。
(三)离退休教师、二线人员和临时工不参加绩效考核。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与分配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月绩效工资总量=原工资津贴补助部分+第13个月工资÷12)
(二)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按《围场县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县财政按月发放。奖励性工资=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工资,由学校考核,学期末发放。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项目及权重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即把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四项进行考核: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其结构比例为2:3:2:3。
四、各考核项目的量化办法
(一)岗位津贴
1、按教师奖励性工资的20%核定。
2、学校设专任教师岗、中层管理岗、非教学人员岗三类岗位,所有任课教师为专任教师岗,教体局任命的副主任(
团县委任命的大队辅导员)以上的教育干部为中层管理岗(报账员按中层干部对待),未任课的教师为非教学人员岗。
3、专任教师、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未任课的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教师完成本职工作即可享受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20%;
4、男未满58周岁、女未满53周岁的非教学人员减少本人本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
5、中层干部兼课并完成全部工作增加本人本项奖励性工资的10%;
(二)课时津贴
1、按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核定。
2、任课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即可享受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3、中层以上教育干部以及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非教学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即可享受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4、其他非教学人员享受本人本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
5、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调整任课科目。教师个人如欲调整任教学科,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进行考核,确认胜任后方可进行调整。
6、教师上班而中间脱岗每课时扣本人本项奖励性工资的5%。
(三)班主任津贴
1、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0%核定。
2、班主任、辅导员完成本职工作且无重大失误即享受本人奖励性工资的20%。
3、中层管理人员、社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学生管理的人员享受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差额的5%作为学校班主任奖励性津贴。
(四)教育教学成果奖
1、按学校奖励性工资的30%核定。
2、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为发放依据。
3、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每学期(或每年度)发放一次。
五、几点说明
(一)教职工调出、调入从工资关系变动之日起停止或执行本校绩效工资分配。
(二)离、退休教职工从批准离、退(提前退休)的下月起不再执行绩效工资。
(三)长期病休人员(经相关部门鉴定确不能坚持教育教学工作的)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公伤残人员不在岗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教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