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项目承建全过程中保护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大气、江河湖海(包括地下水)、地表土壤的污染及噪声等其它公害,避免植被、水土等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按项目所在地政府及业主对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采取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的范围为项目承包区段内的施工生产场所、施工便道、生活办公区、料库、车库、油库及原材料、成品、设备等存放场所、取弃土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中标的项目,各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二章 环保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是环保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督促项目部(或指挥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书;
四、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条 项目部(或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建立项目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根据上级或业主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制订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三、制定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并负责办理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书事宜;
四、定期检查工区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项目部(或指挥部)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
一、制定依据:
1、工程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
2、施工调查报告;
3、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标准;
4、业主的要求。
二、措施内容:
1、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2、施工废(污)水、废渣、废气的污染防治;
3、噪声的污染防治;
4、建筑废料、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5、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防治;
6、其它特殊环保要求。
第八条 施工前项目隶属各级之间应签订有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相应的环保措施,满足合同要求。
第十条 项目部(指挥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实施记录,详细记载施工前后的环境状况及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相关记录应妥善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检查、考核、总结时,应同时检查、考核、总结环境保护情况,有关环境保护实施、检查、考核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书面汇报;当业主有要求时,还应向业主汇报。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料、废渣、建筑(或生活)垃圾应统一集中堆放于指定地点,并按要求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扬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取弃土场的边坡防护应符合标准,按设计要求施工。
第十六条 机械设备应勤检修,防止跑、冒、漏油,污染地表;必要时应设置废油回收设施。
第十七条 施工、生活锅炉排放烟尘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及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生产、生活污水应统一排放、处置,并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水体。
第十九条 施工期间应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周围环境质量。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声誉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