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4年度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项目指南。
一、申报要求
1、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均可申报。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符合本指南所确定的方向。
2、申报材料要求严谨、客观、真实。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果提供形式要清楚、明确,并在验收时用于考核、评价。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参评资格。
3、申报项目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R&D)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1%以上(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设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台帐。科研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4、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法人代表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总裁、总经理、技术总监等)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人代表相同的权责,委托书作为
申请书附件。
5、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扶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已承担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含企业法人代表),若有项目到期未结题或2项以上(含2项)项目在研的,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上年度已承担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本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公益性事业单位,产值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依托企业除外)。
6、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从我局预征集的2014年度企业研发项目库中产生(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除外)。
7、市区域科技重大项目须经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其他项目由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属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8、根据《〈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项目中止(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如主要责任在项目承担单位,我局从项目中止(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及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申报的新项目。
二、优先原则
本计划优先支持的范围:
1、高层次优秀人才主持的项目。
2、专利产业化项目及项目研究执行过程中能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3、符合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发展方向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
4、与清华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重点高校科技合作的项目。
三、计划类别
2014年度福州市科技计划分为市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孵化器发展专项、市校(院所)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七个计划。
(一)市区域科技重大项目
1、计划目的
围绕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和质量安全等领域,通过研究和解决产业重大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