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特殊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特殊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特殊环境
特殊环境是指各类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特殊作用,以及科学、文化、教育、观赏、旅游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环境结构。特殊环境安环境功能,可分为生态保护类和科研教学旅游类;按景观的类型,可分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
特殊景观的特点:区域性、不可再生性、可观赏性、典型性。
对特殊环境保护的意义:①可以完整保存自然环境的本来面目,为人类观察研究自然界的发展规律,为环境监测、环境评价提供依据。②可以改善环境质量,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类对优美舒适生存环境的需求,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增进人们身心健康。③可以促进环境污染的防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一节特殊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特殊环境保护法
特殊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如下:
1、保护措施更严格,要求更高。
2、在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上,更强调保护。
3、一般把设置保护区作为重要的手段。
4、实行分级管理。
5、与各环境要素保护法相互衔接、配合。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法
一、自然保护区概述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分三大类9个类型:①自然生态系统类,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②野生生物类,包括野生动物类型、野生植物类型;③自然遗迹类,包括地质遗迹类型、古生物遗迹类型等。
自然保护区是组成整体环境的一种特殊环境要素,也是保护自然环境的一种最严格、有效的形式。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具有下列意义:
1、展示生态系统的原貌,为人类保留自然环境的“天然本底”。
2、保护各种珍稀濒危物种及其他生物物种,成为物种基因库。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法
3、科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
4、维持生态平衡。
5、进行公众教育的博物馆。
6、旅游活动。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
目前,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985年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4年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5年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对此有相关规定。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法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1、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法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和命名。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命名应分别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节自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