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国际环境资源法
第一节国际环境资源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从生态学的观点看,整个地球有机构成一个统一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而复杂的生态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运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干扰,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就会发生危难。
国际资源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环境资源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环境问题的发展而兴起的的一个国际法部门。
国际环境资源关系包括:①国家与国家之间基于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关系。②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因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而与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③个人和法人因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污染环境而产生的国际环境资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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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环境资源法的表现形式,包括:
1、国际条约。是国际环境资源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全球环境公约、多变和双边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以类似行为的重复而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包括一般性和自发性,对各国都有拘束力。如切尔若贝利核事故发生后,“各国应将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影响的任何核事故立即通报:等规定在1986年签署的《及早通报和事故公约》中得到了迅速确认。
3、一般法律原则。是众多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国内法原则和学说,但其地位不如条约和习惯。
4、判例和学说。《国际法院规则》规定,司法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认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即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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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宣言与决议。在传统国际法学说中,国际组织的宣言和决议至多只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形成过程中,国际宣言与决议起着创新法律原则的重要作用,其地位在“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之上。
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国际会议及国际组织发表了大量的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国家宣言和决议,即英美法学家所说的“软法”,与硬法即国际条约相比,具有如下特点:①软法大多由不拥有立法权的国际机构制定或国际会议通过;②软法的条文在文字上一般采用条件句式,或插入“应该”、“尽可能”之类的词组,且规范内容不确定,多为原则性阐述,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③软法的实施更需由国内法进行“接力”;④软法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施加压力,尤其是舆论压力,其本身不具备制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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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
1、萌芽阶段
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条约最早可以追索到两个世纪之前的19世纪,但真正意义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则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这一时期签订了许多公约,也出现了专门商讨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但当时大多数人还是认为,环境保护只是污染治理和消除公害,签订的条约也缺乏系统性,环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环境资源法。
2、形成阶段
20世纪60年代,随着科学进步、经济发展,环保主义思潮迅速兴起,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许多环境宣言,签订了许多环境公约,如1968年的《控制大气污染宣言》、1969年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1年的《保护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等。尤其是1972年6月在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确定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的原则。根据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建议,197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环境领域的专门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随着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资源法律文件被起草和通过,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的召开,标志着国际环境资源法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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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的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斯德哥尔摩会议后,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制定出来,这些法律文件主要是调整海洋、淡水、空气、土壤和野生生物等环境部门的环境生态保护。
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的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这一时期打破了部门发的界限和保护方法,产生了跨部门的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制度。重点规范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如有毒或危险产品和废物、放射性产品、核废料以及极度危险的活动,对有毒或危险产品的生产、运输、使用、用后处置进行规范和管理。
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的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这一时期几乎所有的国际重要法律文件都表现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而且开始对环境进行全球性的综合性保护,并将环境保护和世界经济结合起来考虑。特别是1992年6月里约环境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3个文件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2个公约,指导着国际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