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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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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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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0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二○○三年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新建标函[2003]7 号) 的要求, 我厅城市规划处组织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经审查,现批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XJJ013 — 2004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工程建设标准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知抄送:厅领导,厅有关处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 2004 年1月 29 日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总则 1 .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 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 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1 2术语 2 .0. 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简称“基地”) 2 .0. 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 .0. 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 .0. 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 .0. 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 )。 2 .0. 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 10m 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 .0. 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 10m 以上(含 10m )、小于 24m 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 .0. 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 24m 以上(含 24m )、小于 50m 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 .0. 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 50m 以上(含 50m )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 .0. 10 条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 30m (含 30m )的各类建筑。 2 .0. 11 点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 30m 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建筑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 0 .5 倍时,点式建筑视同条式建筑。 2 .0. 12 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 .0. 13 办公建筑包括公寓式办公建筑和一般办公建筑。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 150 m 2 ,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 150m 2 的,按居住建筑处理。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 .0. 14 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 2 .0. 15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 24m ,超过 24m (含 24m ) 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2 .0. 16 绿地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 )。 2 3 规划编制 一般规定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城镇) 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总体规划一般由市(镇) 域城镇体系规划( 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编制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