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对 XXX 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 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凡由员工抚养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二、发放标准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 30 元。三、发放程序 1. 员工向 xx 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 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3. 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 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 在发放员工工资( 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4. 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 xx 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5. 员工子女年满18 周岁,由xx 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6. 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四、其它规定 1. 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3. 本《办法》自 2001 年 11月1 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 xx 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4.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