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住房、二手住房、现住公房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至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五)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确定,但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
(二)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