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doc

格式:doc   大小:50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21/2/6 文件大小:5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棚改居民服务,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围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
第四条 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有效使用。
第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改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
筹集数额,通过政府采购式,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作为承贷或承接主体,并负责棚改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中央、省、市棚改补助资金由县房管局、发改局等单位负责向上申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县财政要把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并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区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等。
(二)县房管局作为棚改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符合规定已开工的项目,县房管局应及时提出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用款申请,载明专项资金级次、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审批意见等。
(三)县财政根据县房管局提供的项目进度材料或验收资料及时审核资金拨付计划。县房管局根据可用财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至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再拨付到施工单位。
(四)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县房管局、国有公司、承建、施工等相关单位都要对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资金级别、类型分账核算,建立资金台账,格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记账科目的要求,详细记载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收到和支出项目资金后,记账凭证和账簿都应有对应的资金级别和具体资金项目的记载。
(六)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棚改资金。不得将财政棚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
第九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格做到来源明确、去向清楚、专款专用、凭证齐全、手续规。棚改项目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要规,格落实“审签制度”,原始凭证上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