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前言
法律存在于司法解释之中,学习法律也要从司法解释中来学习。司法解释有两大类,高法专门作出的司法解释是很重要学习资源,高法对一些疑难案件做出的批复也是学习资源的一部分。还有一种就是法院在具体案件判决中将事实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司法推理解释。我国古代的法官就有非常有名的司法推理解释,现代法官在许多疑难案件的审理中,也做出了许多精彩的解释。特别在金融司法领域,这方面的例子就更多一些。
金融机构以资金为经营对象,在国家经济生活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高风险行业。金融机构的商业运营风险来自多方面,一部分可以在司法案件中明显看到。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仍然会有些历史性痼疾使金融机构遇到麻烦,导致社会信用环境恶化,令金融机构的风险成为真正的经济损失。
实践中一些道德不高的人员专门瞄准金融机构,施展他们的百般诈骗伎俩。金融机构部分觉悟不高的内部人员也肆意违规违法,成为里应外合的难防的内盗。上述所见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的因素,无疑使金融机构经常遇到诉讼中。于是,金融机构的运作也可能演变为司法诉讼。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加强研究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已是共识。
目前面市的金融纠纷案例书大体有两种,一种是法官和律师组织编写的;另一种是金融实务界组织编写的,但尚未有专门研究机构组织撰写的案例评析书。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一直致力于在法律与金融之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其超脱利益关系之上的学术视角和立场可以避免某些既定框框的束缚,从而更容易揭示问题的实质。这也许正是大学研究机构的特色和优势之所在吧。
本书收录的案例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大部分案例素材由北京大学第二届高级法官经济法培训班学员收集提供,部分案例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内容上,所选案例均为近几年来法院审理的金融经济纠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在体例上,每个案例由主要法律问题、基本案情、法院审判要旨、评析四部分组成。全书重在评析说理,不仅对案件本身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详细论述,而且对法院判决理由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评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各种金融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和对金融机构的启示。
本案例丛书每年将出版两辑。重点讨论具有典型意义的新类型、疑难性金融案件,同时尽量涉及金融业务领域的方方面面。另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经典案例也在本丛书的考虑范围。
本书主要由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攻读金融法专业博士、硕士的研究人员撰稿编写。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每个案例都经过多次集体讨论和精心修改。当然,作者对案例所进行的学理分析也只是一家之言,他们无意也不可能对纠纷案件的是是非非下终结性的结论。
本书的顺利出版,是许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首先应当感谢第二期中国高级法官经济法培训班的全体学员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另外,现就读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余静同学为本书做了大量的前期整理工作。中国金融出版社独具慧眼,极力促成了这套丛书的出版,李柏梅、王海晔两位编辑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在此一并致谢。
虽然本书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写作,但仍有许多不妥之处,敬请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指正。
吴志攀
20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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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临淇信用合作社虚假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
主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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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简称“市运输公司”)
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南庄分社(简称“南庄信用社”)
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简称“临淇信用社”)
刘连福租用市运输公司的老汽车站开办娱乐美食中心,市运输公司同意为刘连福改造汽车站所需的贷款提供担保。双方于1994年11月21日签订了担保贷款协议。协议规定:市运输公司应刘连福要求,为刘连福向银行贷款30万元提供担保。为此刘连福将其在南庄信用社的一张32万元的定期存单抵押给市运输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如贷款到期刘连福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则该存单归市运输公司所有。
同年12月25日,市运输公司、刘连福与南庄信用社又签订了关于把刘连福的存单用于抵押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1)刘连福将32万元的存单抵押给市运输公司;(2)南庄信用社主任贾文庆证实刘连福在分社存款32万元,并同意其抵押给市运输公司,在刘连福未归还市运输公司担保的贷款本息之前,此存单不能挂失,只能凭市运输公司财务处、总务处盖章证件及存单方能领取;(3)市运输公司收到刘连福32万元的存单,并签定此协议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