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设区的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服务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经费保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九条[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第十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再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居住证] 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但下列人员可以不申领:
(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印制。
第十二条[有效期规定]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和3年。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已申领居住证,在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第十三条[变更登记]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补领换领]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五条[收费规定]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是,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
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协助管理]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