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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章 信托经理
第四章 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信托市场规范发展,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从业人员是指:
(一)信托公司中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从事信托产品的研究、开发、市场推介、信托财产的运用、客户维护及信托财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信托公司之外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信托产品推介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受信托公司委托处理信托事务的机构中的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监会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及信托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六条 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聘用的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七条 信托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一) 参加统一的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二) 取得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三)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授权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通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由授权机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暨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授权机构申请信托执业证书:
(一)已被信托公司聘用;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未被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授权机构应在收到信托执业证书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连续二年未被信托公司聘用为信托执业人员、且未参加银监会认可的后续教育培训的,其申请信托执业证书时,应先参加银监会认可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解聘信托执业人员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授权机构,并缴回其信托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或其他聘用信托从业人员机构发现信托从业人员有不良诚信纪录的,应及时向授权机构报告。
信托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将公司在册的信托执业人员名单报送授权机构。
第十五条 授权机构应建立信托从业人员资格信息数据库,进行信托从业人员及其诚信纪录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授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托从业人员资格信息数据库信息用于信托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目的,不得擅自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