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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法律意见.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1/2/9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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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国有企业非正常终止后清算问题的若干点见
国有企业的非正常终止概括起来有三种类型:
1、 因缺乏市场竞争力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通过关、停、歇业、 撤销等方式结束了企业的经营,通常人去楼空,企业已无有效资产,员 工被分流安置,仅保留几个留守人员,但其债权债务并未完全了结。
2、 股东对企业疏于监管,企业已停止经营但不及时办理企业注销手 续,最终因不及时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没有清算,其对外依 然存在债权债务。
3、 企业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其上级主管单位因为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的几次变动而发生变化,但变动中未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手 续,致使企业出现所有者缺位,部分公司因不年检而被吊销执照,但其
在吊销后依然对外经营并产生债务。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则金蝉脱壳,将 清算和赔偿责任转嫁到股东头上,造成了债权人和股东两方面的损失。
笔者试举一实际案例,2004年9月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兴公司由于其 公司车辆交通肇事案件被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集兴公司已在 2002年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新华公
司,但新华公司已于1998年被吊销工商执照,现有工商资料显示,新 华公司的主管部门为市经发局。但工商登记资料同时显示,在 1994年
该公司成立时的出资人为市投资公司。受害人据此将集兴两级主管单位 都追加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的非正常死亡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股东将面临不可预计的清算责任或赔偿责任。 由于企业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主管部门从行政角度已完成了企业 的人员财产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行政处罚角度吊销了营业执照, 但唯独缺少了法人终止的法定程序要件:清算和注销。这种缺少法定终 止要件的法人的“事实死亡”,实际上已对企业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债权人此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要求股东或主管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股东将面临严重的清算责任或赔偿责任。
为有效控制法人非正常终止的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 下属系统企业顺利改制,有必要对企业非正常终止后清算问题进行研 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一、关于清算的基本概念
清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八章的规 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 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合 法程序对企业进行了清理,并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合法的清理债 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算主体在履行清算责任时,应 清理原企业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提交清算方案。清算主体在清理原
企业财产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除非与债权人能够 达成和解,将其债务清偿完毕外,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企业性质不同,其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依据我国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一般应确定在企业的上级主管 单位、开办单位、投资人、股东等范围内。
二、关于企业终止后清算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并公告。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关闭的, 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