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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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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6/5/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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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 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二、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 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 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五、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六、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八、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 3000 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十、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为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机械性能,延长使用寿命,保障行驶安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一、司机要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细心维护保养,使用所管车辆。二、要经常检查机油、水、刹车和转向系统,灯光、轮胎气压和仪表是否正常,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三、车辆例行保养按公里及时进行,换季保养每年进行两次,春季 4—5 月份,秋季 10—11月份。四、成立汽车维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修车事宜。汽车维修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政医疗处、财会处及车队主管组成。五、建立汽车维修登记档案,对所修的车辆实行单车登记,每季度在车队通报一次,年底综合通报。六、需要一般维修的车辆,由本车司机填写维修报告单,经汽车维修管理小组核实同意后,到国管局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修理。七、需大、中、小修的车辆,须由汽车维修管理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修理。八、维修费用在 1000 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销;维修费用在 1000 元(含)以上的,需经办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销。九、发生事故的车辆,须经汽车维修管理小组查验同意后,方能进厂修理, 修理费用根据肇事司机应承担的责任,按汽车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十、需要购买汽车维护用品时,由车队报行政医疗处审批后统一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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