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各勘探队和机关相关科室。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
(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
(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
(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
(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
(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
(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
(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
(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
设计书审批
第八条
审批工作分级实施
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
审查依据
(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凡提交院总工办审查的设计书送审稿,应在送审之前交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院总工办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10日内(一般情况控制在5日内)完成设计的审批工作。
(三)设计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会审形式,评审组通过听取设计编写人员的介绍、提问和答辩,并经认真讨论,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在委托方施工时间安排较紧的情况下采取(电子邮件)函审形式,函审专家成员应认真审阅设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书进行评审,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院总工办根据评审工作情况和专家审查意见,负责整理形成审查意见,并向提交设计书单位反馈审查意见,规定修改和再提交时间。
第十一条
评审组人员构成
(一)院总工办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如安全、经济等)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参加设计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5名人员组成。
(二)评审组成员对设计评审质量负责,并对设计项目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主要内容
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情况,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监视和检验活动的规定,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排,预期成果,资源配置,质量目标,验收准则等。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
(一)设计评审工作结束后,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根据设计评审意见完成设计书(送审稿)的修改,并将设计书(修改稿)报送院总工办。
(二)院总工办对设计书的修改情况验证合格后,编制最终设计审查意见书(格式1)报审查组长签批,并将签批过的意见书及时下发项目实施单位。
(三)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四条
未经院审查批准的设计书不得提交委托方审批和实施。
第四章
项目工作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分级检查
(一)凡国家、省级勘查项目院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
(二)市场项目中单项目合同额大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