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
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技术革新奖”)的奖励工作,保证“技术革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技术革新奖”分为全国“技术革新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两个层级进行评审和授奖。由全国性建材行业专业协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按《管理办法》组织评审的“技术革新奖”,视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第三条“技术革新奖”每年评选一次,两个层级的评奖、授奖工作在时间进度和工作程序上衔接,具体安排由奖励办之间协调。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全国“技术革新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分为“技术改造(A类)”、“技术开发(B类)”、“技艺工法(C类)”三个类别。各类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奖项名额设限,宁缺毋滥。全国“技术革新奖”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的15%,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35%,三等奖为实际评出项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技术革新奖”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的20%,二等奖、三等奖限额比例自行设定。
第五条全国“技术革新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各类项目评审条件与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技术改造类
(一)评审条件
指企业采用节能、环保、节约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的先进制造技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时获得的一种工程类的技术革新成果。该类项目可以是企业自行立项,也可以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或备案,但其技改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
(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实质性改进创新(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改难度大,改造后总体技术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显著提高了市场竞争实力(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广和示范作用,或对相关产业有带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明显的突破或改进创新,技改难度较大,改造后总体技术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个别指标高于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实力明显提高(具有国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推广和示范意义,或对相关产业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技改有一定的难度,总体技术与同类先进技术水平相当,改造后增强了市场竞争实力,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广和示范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
(一)评审条件
指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出先进适用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
(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大,成果达到或超过,产品可替代进口或进入国际市场,市场竞争力强,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较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较大,成果接近,市场竞争力较强,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