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最高人民法院 2012 年1月 10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1 、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不报安全事故, 行贿案( 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 ”特别重大事故) 2 、岳超胜、谢荣仁重大责任事故案(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新兴煤矿“ ”特别重大事故) 3 、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 ”事故) 案例 1 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 ”特别重大事故) 2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发奎,男, 汉族, 1971 年5月 30 日出生, 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东寨村党支部书记, 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被告人李成奎,男, 汉族, 1963 年1月 28 日出生, 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被告人李向奎,男, 汉族, 1964 年 12月1 日出生, 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被告人苏正喜,男,汉族, 1953 年 10月 19 日出生,蔚县松西二井煤矿矿长。被告人苏强全,男, 汉族, 1977 年1月 27 日出生, 蔚县李家洼煤矿新立井经营矿长。被告人邓开兴,男, 汉族, 1969 年 10月7 日出生, 蔚县李家洼煤矿新立井包工队经理。 1 、关于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事实:因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无合法手续, 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等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用于生产。 2008 年3、4 月份, 被告人苏正喜告知李发奎需购买炸药、雷管, 李发奎安排苏正喜通过魏满荣( 另案处理) 联系非法购买炸药 3吨、雷管 3500 枚。之后, 李发奎、苏正喜又向刘成生(另案处理) 非法购买炸药 3吨、雷管 5000 枚。 2008 年7月 14日9 时 30分, 新立井井下非法存放的炸药自燃起火, 造成 34 人死亡、 1 人失踪。 2 、关于非法采矿事实: 2004 年 11 月,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在蔚县白草村乡西细庄井田东翼建成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擅自采矿。其间, 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 3 停止采矿时采取伪造假协议等手段拒不执行。 200 7年至 200 8年, 被告人苏正喜、苏强全分别担任新立井经营矿长; 被告人邓开兴在其兄邓开才( 另案处理) 承包新立井采煤期间担任包工队经理, 负责采煤和安全管理工作。经评估,新立井从 2006 年6 月出煤至 200 8年7 月期间共盗采煤炭 6 万吨, 价值人民币 8 万元。 3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实: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强全、邓开兴明知新立井是独眼井,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均不符合国家规定,仍从事生产作业。 2008 年7 月 14日9时 30 分,该井井下存放的炸药在潮湿环境下热分解, 形成自燃, 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造成 34 人死亡、 1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4 、关于不报安全事故事实:上述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