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凤凰山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为游人创造整洁、宽松、详和的游玩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凰山森林公园为省级森林公园,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服务设施,是具有观赏、休憩、娱乐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有各类娱乐健身设施的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 恩施州林业局是本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由恩施州凤凰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州财政部门应将森林公园公益性的建设经费和日常管理费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投资或以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征得公园管理部门同意投资建设的经营项目,在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到期拆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本公园的规划布局由恩施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园建设由州人民政府责成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恩施州林业局实施。
第八条 公园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公园的文化品味和园艺水平。
动物园、植物园除遵循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动物养护、植物培育的技术条件,在硬件设施、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公园内的娱乐设施和改建增建娱乐项目时,其必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要求。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检查,核发合格证。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公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园内的建筑、文化、游乐、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应
符合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
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馆、电话亭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设置。
第十四条 公园内水、电等管线尽量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调整改造。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周围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和房屋,展现森林公园良好的生态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公园所属国土和森林植被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土地性质和公园功能,不得侵占、挤占公园土地。
第十七条 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实施控制管理,公园周围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应与公园景观协调。
第十八条 城市供电、供气、电信、给排水等市政工程绕道
布置,避免从森林公园经过。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周边单位和个人,必须建好污水排放工程,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生活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