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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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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韩彤
班级:法学12 (3) 学号:20121320
内容摘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几种行为情形中唯有无民事行为能所做的行为在合 同法中没有规定。学界学说莫衷一是、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像往常一样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一概看作无效合同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信 赖利益,长此以往也不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文从民法通则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的立
法目的、合同法的价值选择和原则冲突以及各国立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 同效力问题。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 效力
目次

二•从民法角度看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法价值取向的冲突一一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问题的另一角度
各国(地区)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的立法实践
结语
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在我国《合同法》将我国《民法通则》中
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法》 47条中归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乘
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法》54条中归于可撤销合同,将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法》52条中归于无效合同。然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订立的合同效力除了基于纯获利行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之外并没有明确的 规定。
我国实践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除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至第5条中规定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以及报酬的情形之外长期将其做为无效合同处理。然而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学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是否无效产生了许 多不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无效的。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第147页。
也 有的学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该等同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合同的效力,即应其效力应当是待定的。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岀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还有的学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应该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其在合同撤销前是有效力的。 马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之研究》,《浙江社会科学》
笔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在严格规定下的纯获利以 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订立的合同作为例外应当承认其效力。 (下文为了方便起见, 所说的“合同”在无特定解释外均不包含此例外。)
从民法角度看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我认为,要分析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订立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就需要探求我国 《民法通则》为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将 无行为能力人界定为十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和完全无法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两种。
德国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理智地形成意思表示的能力在民法 中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