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 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 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 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 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 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 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三) 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 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
(五)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六) 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 危害或影响的;
(七) 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 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八) 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 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九) 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
(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 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 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未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行政许可或者 验收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