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63 IndustrialConstruction 1999,, 工业建筑 1999年第29卷第5期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加层抗震加固设计齐俊玲李如白娄宇邓元金高彩芬米丽(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北京 100840) 王翔(上海永新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上海 200237) QiJunling LiRubai LouYu Deng Yuanj in GaoCaifen MiLi (ChinaElectronicsEngineeringDesignInstitute Beijing 100840) WangXiang () 1 问题的提出 工程概况上海永新彩管公司11号建筑是一栋已建二层的实验用工业厂房,位于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建筑占地面积1724m,已建建筑面积3356m,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该建筑原设计按四层考虑,1989年完成施工图设计。1991年建成二层后厂方就开始投入使用,上部三、四层未继续施工。1998年由于需要增加生产线,厂方要求续建三、四层并改变整栋建筑的使用功能(楼层使用荷载加大),结构平面布置见图1。上海市有关部门要求续建后的该建筑必须满足现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和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中的有关抗震设计要求。图1结构平面布置针对上述问题,本工程加层抗震设计时,首先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GBJ11-89和 DBJ08-9-92分别进行结构抗震内力分析,结构使用荷载按最初设计时所考虑的荷载大小,这样便于对三规范(程)的计算结果进行对比,进而对已建结构进行抗震鉴定。然而,在结构抗震分析时发现,三规范(程)所取用的地震影响系数计算公式各不相同。这些差异使得结构抗震分析后,所得到的位移计算结果和内力计算结果都相差较大。 (程)结构抗震分析得到的部分结果列于表1。表1 按不同规范得到的结构部分计算结果依据规范 TJ11-78 GBJ11-89 DBJ08-9-92 底部总剪力/kN 最大层间相对位移 1/476 1/392 1/295 顶点相对位移 1/632 1/520 1/389 由表1中的计算结果可见:本工程按不同规范(程) 计算得到的结构底部总剪力相差较大,按GBJ11-89和 DBJ08-9-92进行计算得到的底部总剪力分别是按 TJ11-= =。层间最大相对位移和顶点相对位移各规范的结果也相差较大,根据TJ11-78 的计算结果,本工程算出的层间最大相对位移满足规范要求(见表1,1/476<1/450);按照GBJ11-89和规程 DBJ08-9-92的计算结果则不满足规范要求(见表1, 1/392>1/450,1/295>1/450),这些都说明,依照原设计本工程即使不改变使用功能,就已经不满足GBJ11-89 和DBJ08-9-92的抗震设计要求,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