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焦建清盗窃
(20XX)京铁刑初字第8号,焦建清盗窃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京铁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焦建清,男,19岁,出生地甘肃省 渭源县,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 窃罪于20XX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 看守所。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 [20X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建清犯盗窃 罪,于20XX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XX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王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建清到庭参
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建清于 20XX年
10月6日3时许,在北京铁路局黄村火车站 外广场上,将事主付占刚停放在此处的 1辆 “昌河”牌微型面包车盗走,价值人民币
2800元。在销赃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建清在开庭审理过程 中亦无异议,并有事主付占刚和车主胡艳军 陈述,证人贾彦平、王占友证言,公安机关 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犯罪嫌疑 人证明、赃物照片、起获在案作案工具改锥 和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 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建清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 财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应予以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焦建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建清归案后 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 对焦建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焦建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 在案赃物“昌河”牌微型面包车一辆, 发还胡艳军。
三、 作案工具改锥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 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 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员 刘建寅
二。。七 年一月十九日
员 丁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