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指定分包案——合同形式:三方协议
【案情介绍】
事由:因业主长期拖欠其指定分包乙公司的工程款, 2011年8月,乙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业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3万余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业主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主体是甲公司(总承包人)、部分指定分包工程款是通过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为由请求追加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也同意追加。
审理结果:一审判决:,业主不承担责任。
后续处理: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多次与业主进行沟通,要求业主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业主以在其发包的另一项目上,,。
双方沟通未果后:
,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业主承担相应付款责任。
,请求乙公司返还工程款,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的问题】
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合同是业主提供的版本,业主在合同中为加签方,总包方对指定分包方承担工程付款义务。
实际履约:业主对指定分包方的付款与结算行使主动权,总包方处于被动付款的地位,导致业主违约后的法律责任均由总包方承担。
【存在的问题】
总包方在转付指定分包款项时,存在扣税、配合费及其他扣款的情形,但总包方往往未与指定分包人进行书面确认,导致一旦发生争议,指定分包方对扣款全盘否认。
本案中,总包方认为应当对指定分包方扣税、配合费及其他扣款多达56万余元,除12万元配合费有书面协议以外,其余款项均未与分包方书面确认。
【警示】
,合同中要明确付款义务人为业主;在合同条款无法修改时,要求指定分包方给甲公司出具关于付款、工期、结算等的承诺函;
,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证据资料;
,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等,承担其对指定分包人的监管责任,防止指定分包管理混乱状况的发生,保障整体工程顺利完成。
二、指定分包案——合同形式:二方协议
【案情介绍】
合同签订:2003年,甲公司承包了某工程。业主指定乙公司作为钢结构工程和抗浮锚杆工程分包单位。
2006年4月、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了抗浮锚杆工程、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两份合同中均约定:以业主对分包工程最终确认的工程总造价作为乙公司的承包价款;结算由乙公司直接与业主办理。
履约:分包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将工程结算书经甲公司送交业主指定的造价咨询中心进行审核,业主内部员工签字确认该金额后,业主又对造价咨询中心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
诉讼:乙公司认为该复审总造价过低,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业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7月,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业主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