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 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由公司存档备查,
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其它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 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 内容:
(一) 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 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 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 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 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 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 整情况及效果;
(六) 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 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 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 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 审计结论。
第五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 内容:
(一) 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 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 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 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 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 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 整情况及效果;
(六) 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 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 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 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 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 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 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