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依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措施(暂行)》等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措施的要求,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验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一)方便就医标准。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该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该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时考评评定,并将考评评定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该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施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实、统一管理。
(三)具有和对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效、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实施国家基础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实施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要求。
(六)具有负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详细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收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歇业的。
第七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镇职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该经县卫生局同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关键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近3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
(五)县卫生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上级要求应该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县卫生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该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经审查、评定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础条件的,由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署并递交对应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县卫生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同意并签署服务协议承诺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该给予公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期限为2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该于使用期限到期前3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定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础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给予公告。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该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详细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协调工作。二级医疗机构应明确一个科室专门管理,明确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它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科室,并配置熟悉计算机操作及医疗保险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该严格实施医院工作制度、诊疗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享受优质、安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医疗保险的基础政策、基础作法和基础要求,能够对参保人员及其家眷进行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在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悬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在收费大厅或醒目处设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公告栏”、“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投诉电话,在门诊、病房的合适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