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品牌连锁加盟协议
篇一:连锁店特许加盟协议 品牌连锁店加盟合作协议
连锁店特许加盟
合作协议书
甲方(加盟总部):
乙方(加盟者):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双方同意签署以下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使用的相关文字定义
“企业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某某品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含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含某某品牌注册商标、标志和企业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法、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相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企业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全部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某某品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企业商标”:指称为企业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企业的标识、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企业形象”:加盟店因使用企业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取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含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员不是总部的职员,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职员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
2、 企业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负担责任,经营决议是加盟店自行判定,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经过本协议指定乙方为区域内盟商,在要求场所开设、经营某某品牌加盟店。
2、只有具有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企业加盟商,开设某某品牌连锁加盟店。
(1)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收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
者;
(3) 经和总部协商,被认定能够经营企业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
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员。
第四条:特许的给
在协议实施期间,总部给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企业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要求的场所开设、经营企业店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