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解读非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谁承担医保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医保目录上的药品、检查、治疗方式、标准内的住宿费等。超出目录范围的项目,您必须自行支付,称为自费项目。而在目录上, 部分项目的报销比例会有所不同。交强险中“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规定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对三者险中“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约定则要区别对待,如果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对该条款的效力不予认定;如果保险公司虽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但未举证证明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的,对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不予支持;反之,如果保险公司既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又完成了非医保用药的举证责任,则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并支持其主张。 1、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该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不具有缔约自由。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了对受害第三方的保障力度,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故只要受害人的医疗费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就应当足额赔偿。 2、三者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营利性,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具有缔约自由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对医保范围内用药才承担责任,其依据的是中国保监会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但此规定的效力仅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民法基本原理, 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第一,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来说,正如保监会反复强调的,交强险是非赢利性的保险项目,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赔偿,从而得到及时的救治。保险公司只赔付医保用药费用,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做法, 显然不能真正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也有悖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另外,即使是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该条款减轻了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而且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时,保险公司往往不会对该条款额外提请投保人注意,导致投保人在听到保险公司不赔付非医保用药费用的说法时也是一头雾水。第二,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显然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就是为了分散风险。简单地讲,每年保费的投入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己需要承担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个风险。交通事故中医药费用是笔大的开支,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方面能分担多少, 也是投保人最关心的项目之一。而保险公司在核减了非医保用药费用后,其赔付负担减轻了,而投保人却要自己承担所谓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这对投保人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三,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作为受害者,其在被抢救或者是治疗的过程中,对医疗机构使用何种药物进行治疗是没有选择权的。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其可以向医生提出用药的建议,但最终治疗用药的决定权仍然在于医疗机构,而非受害者所能控制,如果让受害者为非医保用药费用买单,显然是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对受害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