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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管理与网络直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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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管理与网络直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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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管理与网络直报.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定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管理
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规范
培训要点
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的内容
掌握《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规范》
熟悉《江苏省法定传染病诊断指南》
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规范
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
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
中国法定传染病监测概况(CNDSS)
法律、法规和监测网络
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分类
甲乙类传染病发病趋势
监测数据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
197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本条例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病分为甲乙两类25种传染病。
1989年2月2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5种。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完成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
目前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9种。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卫生部2008年5月2日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2009年4月30日决定,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八十条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