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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女职员专题集体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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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女职员专题集体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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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女职员专题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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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由**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署。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平等就业,降低和处理女职员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员(以下简称女职员)的整体利益,依据本协议的标准,指导女职员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严禁安排女职员从事下列劳动:(一)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要求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国家要求的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第四条 企业不得在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以下统称劳动协议)中要求限制女职员结婚、生育等正当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 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特殊情形和女职员辞职或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协议外,企业不得解聘女职员或和其解除、终止劳动协议。
  第六条 女职员在月经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要求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员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持县级医院证实,企业合适给其1至2天的休息。
  第七条 女职员在怀孕期间,企业应给其以下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要求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二)怀孕的女职员在劳动时间内按要求进行产前检验,检验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对应扣减其工作量。(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员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员,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天天可给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定额工作量的,并对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同意,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员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所以而受影响。
  第八条 女职员的产假期按下列要求实施:(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企业应该依据县级医院的证实和其它相关要求,给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42天的产假。(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女职员在要求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根据该职员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与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员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要求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员产期产生的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与生育保险的,按相关要求实施;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女职员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诊疗的,其超出产假期间的待遇,根据相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员,企业应该在每(,请注明!)天劳动时间内给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