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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并不矛盾。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进行复议,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篇一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劳服公司 )签订为期一年的。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 劳服公司 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 劳服公司 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 劳服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 劳服公司 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 劳服公司 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永桂不同意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篇二
复议申请人: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
复议被申请人:李四,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南一环59号,身份证号码:3401232**********。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执异字第00028号、(2011)**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9日收到**人民法院(2011)**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201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书面材料。该院于2012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2012年12月24日组织听证,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异议52日后才组织听证,听证结束21日后才做出裁决,整个执行异议审查历经80多日,期间承办人未提出和办理任何延期申请。诚然该院无视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审理期限,其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执异字第00028号、(2011)**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在(2011)**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中写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 但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见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实,其查明的 有工程款收入 应属主观猜测,毫无事实依据。根据(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