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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1/2/21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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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白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行为,依据国家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绿色建 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白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
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3年。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
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白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
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
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内蒙古白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
称”白治区绿标办” ),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
作。白治区绿标办设在内蒙古白治区绿色建筑协会。
第六条白治区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
(一) 组织全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
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
(二)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 ;
2 2020年4月19日
(三) 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 ;
(四) 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上述第(三)项所指的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
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或
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 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能够由设计单位 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适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 ,白治区绿标办根 据申请情况分批组织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 项目设计文件已经过施工图审查 ;
(二) 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
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 总体规划、建筑设计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 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 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
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 ,综合
效果明显;
(三) 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
的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填写评
价标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签署意见并逐级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
(一)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一式4份;
(二) 工程项目设计评价报告及规划、设计等相关材料 ,一式2
份;
(三) 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材料 1份。
第十三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
材料:
(一) <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一式4份;
(二) 工程项目评价报告、工程技术总结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材
料,一式2份;
(三) 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材料 1份。
第十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报、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报单位从内蒙古白治区绿色建筑协会网站
()下载申报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二) 白治区绿标办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
(三) 经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白治区级能效
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将检测、评估报告报白治区绿标办 ;
(四) 未经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白治区绿标办应当提出形式审查
意见,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 ,能够重新组织申报;
(五) 白治区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组 ,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
验,并依据国家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绿色建筑 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 ,并确定评 审意见;
(六) 申报项目应当达到专家评审组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同意 并签字认可后方可经过审查,评审过程中专家如果对提交的材料有 疑义的,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白治区绿标办在内蒙古绿色建筑协会网站 ()公示
经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